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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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5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