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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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86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及第95條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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