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沒收。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選偵字第7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上開新台幣1,50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