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95號聲請人甲○○(即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德公司)之清算人,前向鈞院呈報就任義德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29號備查在案,並經鈞院98年度司字第22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7月18日止,因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續予展期清算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98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7月18日止,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展延清算期間屆滿即98年7月18日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聲請人遲至98年7月20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並有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影本附卷可參,清算期間已經屆滿無從展延,是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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