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賴塘中 債務人 方俊傑
方聖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4,574,23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97,198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