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債權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金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金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就債務人分期付款18期之各期清償明細、時間,及自何時開始未再清償,具狀並列表說明。(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