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更一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柯俊豪
廖裕德 黃兆鴻 蔡萬議 黃金火 柯仁壽
徐陳坤
詹清政 郭慶忠 高建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律師
葉志飛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嘉泰 律師 吳欣陽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郭進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文雄
葉貽謀 游伯湖 曹正吉 黃清松 郭松靂 徐春樹
林煥然 王思銘 黃一晉
郭宏政 嚴文彬 吳竹林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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