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韓孟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5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