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婭莎(原名林詩勤、徐詩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婭莎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婭莎(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各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晏瑄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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