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 徐雪芳 代理人 范佩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股票│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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