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 張熙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財團法人 心海 羅盤善 │華南商業銀行│103年6月30日│10,000元│KD0000000│││知識文教基金會│忠孝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