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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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 陳思樺 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德安創業投資│86-ND-006687至│200│200000│││股份有限公司│86-ND-00688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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