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泰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表┌──────┬───────────────────┐│扣案物│數量│├──────┼───────────────────┤│白色粉末1袋│淨重0.0250公克,取樣0.0231公克,餘重0.│││001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