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華偉具保人王惠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844號、109年度偵字第1249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王惠玲珠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黎華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王惠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份附卷可稽。嗣本院定於民國109年
9月14日行準備程序,並對被告戶籍地及現居地寄發傳票,然均因不獲會晤其本人,戶籍地傳票寄存送達於被告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現居地傳票則因查無此人遭退回,並經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被告到庭,該通知業經向具保人之住所即桃園市○○區○○路○○○○號送達,然亦因不獲會晤具保人本人,於109年8月1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是於上開準備期日前均已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品蓁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