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怡如具保人謝如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83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謝如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怡如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謝如山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份附卷可稽。嗣本院定於109年8月26日行準備程序,並對被告戶籍地及現居地寄發傳票,且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被告到庭,上開傳票均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已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拘提被告無著,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品蓁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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