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原告 李耀都 原告 蔡昭明 原告 陳惠民 原告 劉棟煌 原告 王金水 原告 邱榮昌 原告 張佑祥 前列李耀都、蔡昭明、陳惠民、劉棟煌、王金水、邱榮昌、張佑祥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前列李耀都、蔡昭明、陳惠民、劉棟煌、王金水、邱榮昌、張佑祥共同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耀都等人間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0,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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