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 陳敏惠 上列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 林益宏張添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移送前來,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規定,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將上開書狀影本逕以掛號郵寄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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