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80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陳寶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陳耿安 即 蔡昱君 之繼承人、 陳育勝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陳奕維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被繼承人蔡昱君之繼承相關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㈡確認債務人陳育勝即蔡昱君之繼承人、陳奕維即蔡昱君之
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