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蔡佳穎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對被告 李滄洲 聲請調解,惟因調解不成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吳福森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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