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831號

原告 王建薇

訴訟代理人 王開鏹

被告 管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01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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