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少川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22時3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MBQ-2771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昌平路往北屯路方向行駛,於途經臺中市○○區○○路2段39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撞及正前方迎面徒步而來之行人即告訴人 徐淨如 ,致徐淨如遭撞彈飛落地後,受有人中撕裂傷共3處0.5公分、0.5公分、1公分及鼻部、嘴唇、下巴擦挫傷與右手第5指、雙膝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被告給付款項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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