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2號原告 侯秀雲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文欣 律師被告 李皇 事被告 阮氏 祝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