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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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1號聲請人 鄭如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 陳明 本件相對人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公司一人或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及 蔡培津 二人,如為二人,是否請求該二人連帶給付,及連帶負擔程序費用?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