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5號原告 鄭國川
簡秋涼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陳展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邱玉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依人數檢附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