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志達 (原名 沈津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6年易字第936號),聲請閱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要聲請付與 張淑茹 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明細影本,我要瞭解張淑茹的資金動向,也要依此說明本案我的犯罪所得最後流向,而且張淑茹霸佔我的錢,我要對張淑茹另外提告,最終是希望張淑茹可以把錢吐出來等語。
二、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文已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為使無辯護人之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如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應予准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然仍以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為限。
三、經查:㈠關於聲請人聲請付與張淑茹如附表所示交易明細影本之緣由
,詳如聲請意旨所載,然依本院106年易字第936號案件之起訴書主張,僅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張淑茹交易明細中部分匯款資料與本案系爭標案有關,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106年易字第936號案件訊問程序時向聲請人確認,張淑茹如附表所示交易明細,屬涉及第三人之隱私資料,本院如另以安排時間給聲請人閱覽並手抄方式紀錄重點之方式,聲請人可否依此來說明其本案犯罪所得之流向,聲請人表示「資料我當庭看就可以了,但我希望可以影印出去,資金動向就會很清楚…因為我要對張淑茹另外提告,張淑茹霸佔我的錢…我的目的最終是希望張淑茹可以把錢吐出來。」(本院卷第13至16頁),參以聲請人曾於107年2月20日具狀,並於本院107年5月23日106年易字第936號案件準備程序之請求調查證據時表示:我與張淑茹共同經營公司,只差沒有夫妻名份,張淑茹的帳戶有支付公司全部開支,我的家庭生活費及孩子的學費,張淑茹自己的生活費,新營新進路二段140號之1房屋的房租及享屋泡沫茶飲之材料費;之前是用張淑茹的華南銀行帳戶,搬到金門後是用土地銀行帳戶等語(參本院106年易字第936號卷第253、254、330、
331、334頁),可見聲請人對於張淑茹之帳戶交易明細中,與本案各項系爭標案之犯罪所得流向有關者,本已有所知悉,且能夠加以說明,聲請人縱使未取得該交易明細資料之影本,應無妨害其作為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㈡況且,依聲請人前揭所述,聲請人主要是要瞭解張淑茹如附
表所示帳戶之資金動向(包括最後流向),並以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作為另外向張淑茹提出訴訟之佐證,而非針對與本案各項系爭標案之犯罪所得流向欲做其他主張,參以聲請人與張淑茹現已分手(參本院106年易字第936號案件之雲檢105年度偵字第6402號卷一第212頁張淑茹之106年8月10日偵訊筆錄),是認聲請人所聲請付與影本之「張淑茹如附表所示交易明細資料」,應屬涉及第三人隱私之資料,依據上開二之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尚無從准許聲請人聲請付與「張淑茹如附表所示交易明細資料」之影本,聲請人之聲請予以駁回。
㈢此外,聲請人業已表示不需要以「閱覽並手抄方式紀錄重點
」方式,替代「付與張淑茹如附表所示交易明細之影本」,本院自無庸允許讓聲請人以該限制方式取得張淑茹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明細資料。
四、至於同案被告 李榮銀 之警詢及偵訊筆錄部分,被告業已另行具狀表示不再聲請(參本院卷第7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附表:
一、張淑茹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101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24日交易明細1份(附於本院106年易字第936號案件之雲檢105年度他字第304卷,下稱他字卷,第96至97頁反面)。
二、張淑茹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及交易明細(僅有2筆資料)1份(附於本院106年易字第
936號卷第363至364頁)。
三、張淑茹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101年1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交易明細(附於他字
304卷第98頁反面至102頁反面)。
四、張淑茹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105年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附於本院1
06年易字第936號卷第351至3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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