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 司聲 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林長興 相對人 王甲 (即 王天得 之繼承人)
王廣大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林王讀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陳 王家碧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日當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金地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順環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茂成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勝 雄(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玉雲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吳滄淙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吳 佳儒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吳淑慧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吳瓊茵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王慶楨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 王郭閱王碧 王慶林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王碧 王碧棟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王碧 王碧鄉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王碧 王碧如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王碧 王賢宗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之繼承 王源盛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之繼承 王源裕 (即王天得及王天得之繼承人王郭閱之繼承 黃王 秋月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新宇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嘉祥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淑萍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苡欣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 黃淑舒 (即王天得之繼承人)劉王(即 王新魁 之繼承人) 陳王美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清 哲(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俊河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碧雲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碧鳳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張霞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清誥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審意 (即王新魁之繼承人) 王張瑞 (即 王金崑 之繼承人) 王令佳 (兼王金崑之繼承人) 王令通 (即王金崑之繼承人) 王美蓮 (即王金崑之繼承人) 王美妮 (即王金崑之繼承人) 王彩紜 (即王金崑繼承人) 王美慧 (即王金崑之繼承人) 王冠南王云 吳居聰 王惠政 (即 王惠榮 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00 呂正 一(即王惠榮之繼承人) 王有明 王皓正 (即 鐘網 之繼承人) 王永濬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貴金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藝樺 (即鐘網之繼承人)王 廖清菊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鐘周 之繼承人) 王瑞明 (即鐘網之繼承人王鐘周之繼承人) 王義傑 (即鐘網之繼承人王鐘周之繼承人)王 鐘財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鐘昌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玉霞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春味 (即鐘網之繼承人) 王奇楠 王秉閎 (即 王金桶 之繼承人) 王筱茜 (即王金桶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相對人 王炎泉
王樹木 陳昆山 陳明正 王淵宏 (即 王常 繼承人) 王麗棉 (即王常繼承人) 王清訓 (即王常繼承人) 王綉英 (即王常繼承人)張 王綉琴 (即王常繼承人) 王綉美 (即王常繼承人) 王進 王宗輝 (即 王進老 之繼承人) 陳王換 (即王進老之繼承人) 王美蓉 (即王進老之繼承人) 王美玉 (即王進老之繼承人) 張芳綺 (即 王老進 之繼承人) 張玉玲 (即王進老之繼承人) 張惠 莉(即王進老之繼承人) 張惠琴 (即王進老之繼承人) 王武男 陳玉柱 王四川 王天生 王天龍 張永春 王英 王皇坤 王平 王水旺 王來福 王文田 王德芳 吳祥吳勝 吳明煌 吳朝宗 王明昌 林緞 (即 吳耀勲 之繼承人) 吳昆達 (即吳耀勲之繼承人) 吳崑誠 (即吳耀勲之繼承人) 吳苑瑜 (即吳耀勲之繼承人) 吳張鳳 張明輝 王俊傑 王民 王輝典 (即 王六 之繼承人) 王輝順 (即王六之繼承人) 王守 王瑞明 王秋榮 王宗裕 王宗仁 王文政 王俊良 王金訓 王太郎 王加省 王秋馬 王昭頂 王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自按339、343地號土地原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合計數占339、343地號土地合計面積之比例負擔,合先說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80元、地政機關複丈費暨地籍圖等測量規費158,35
5元、不動產估價鑑定費173,100元、證人日旅費1,144元、登報費3,700元、影印費7,207元、土地登記謄本費3,72
0元及戶籍謄本費21,120元,合計373,426元,各有相關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額」欄所載【計算式:373,426×(12,080○○○鎮○○段○○○○號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8,245○○○鎮○○段○○○○號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20,
32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附表:
┌──┬───────────────┬──────────┬──────────┬─────┐│編號│相對人姓名○○○鎮○○段○○○○號○○○鎮○○段○○○○號│訴訟費用額││││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土地原應有部分比例││├──┼───────────────┼──────────┼──────────┼─────┤│01│王甲、王廣大、林王讀、陳王家碧│192分之2│無│連帶負擔│││、黃日當、黃茂成、黃金地、黃勝│││2,312元│││雄、黃順環、黃玉雲、吳滄淙、吳││││││佳儒、吳淑慧、吳瓊茵、王慶楨、││││││王慶林、王碧棟、王碧鄉、王碧如││││││、王賢宗、王源盛、王源裕、黃王││││││秋月、黃新宇、黃嘉祥、黃淑萍、││││││黃苡欣、黃淑舒││││├──┼───────────────┼──────────┼──────────┼─────┤│02│劉王、陳王美、 王清哲 、王俊河│4800分之11│無│連帶負擔│││、王碧雲、王碧鳳、王張霞、王清│││509元│││誥、王審意││││├──┼───────────────┼──────────┼──────────┼─────┤│03│王張瑞、王令佳、王令通、王美蓮│1080分之31│無│連帶負擔│││、王美妮、王彩紜、王美慧│││6,371元│├──┼───────────────┼──────────┼──────────┼─────┤│04│王冠南即王云│432分之5│無││├──┼───────────────┼──────────┼──────────┼─────┤│05│吳居聰│768分之1│無│289元│├──┼───────────────┼──────────┼──────────┼─────┤│06│王惠政、 王寶茶 即涂王寶茶、呂正│259200分之1651│無│連帶負擔│││一│││1,414元│├──┼───────────────┼──────────┼──────────┼─────┤│07│王有明│384分之1│無│578元│├──┼───────────────┼──────────┼──────────┼─────┤│08│王皓正、王永濬、王貴金、王藝樺│192分之1│無│連帶負擔│││、王廖清菊、王瑞明、王義傑、王│││1,156元│││鐘財、王鐘昌、王玉霞、王春味││││├──┼───────────────┼──────────┼──────────┼─────┤│09│王奇楠│576分之57│無│21,963元│├──┼───────────────┼──────────┼──────────┼─────┤│10│王秉閎、王筱茜│1536分之1│無│連帶負擔││││││144元│├──┼───────────────┼──────────┼──────────┼─────┤│11│王炎泉│1536分之2│無│289元│├──┼───────────────┼──────────┼──────────┼─────┤│12│王樹木│1536分之│無│144元│├──┼───────────────┼──────────┼──────────┼─────┤│13│陳昆山│48分之1│無│4,624元│├──┼───────────────┼──────────┼──────────┼─────┤│14│陳明正│48分之1│無│4,624元│├──┼───────────────┼──────────┼──────────┼─────┤│15│王淵宏、王麗棉、王清訓、王綉英│768分之1│無│連帶負擔│││、張王綉琴、王綉美│││289元│├──┼───────────────┼──────────┼──────────┼─────┤│16│王進│768分之1│無│289元│├──┼───────────────┼──────────┼──────────┼─────┤│17│王宗輝、陳王換、王美蓉、王美玉│768分之1│無│連帶負擔│││、張芳綺、張玉玲、 張惠莉 、張惠│││289元│││琴││││├──┼───────────────┼──────────┼──────────┼─────┤│18│王武男│768分之1│無│289元│├──┼───────────────┼──────────┼──────────┼─────┤│19│陳玉柱│259200分之3301│無│2,827元│├──┼───────────────┼──────────┼──────────┼─────┤│20│王四川│7200分之143│無│4,408元│├──┼───────────────┼──────────┼──────────┼─────┤│21│王天生│1152分之3│無│578元│├──┼───────────────┼──────────┼──────────┼─────┤│22│王天龍│1152分之3│無│578元│├──┼───────────────┼──────────┼──────────┼─────┤│23│張永春│172800分之13607│無│17,477元│├──┼───────────────┼──────────┼──────────┼─────┤│24│ 王英鎮 │324分之3│無│2,055元│├──┼───────────────┼──────────┼──────────┼─────┤│25│王皇坤│324分之3│無│2,055元│├──┼───────────────┼──────────┼──────────┼─────┤│26│王平│8000分之13│8036分之115│2,528元│├──┼───────────────┼──────────┼──────────┼─────┤│27│王水旺│8000分之13│8036分之115│2,528元│├──┼───────────────┼──────────┼──────────┼─────┤│28│王來福│8000分之13│8036分之115│2,528元│├──┼───────────────┼──────────┼──────────┼─────┤│29│王文田│8000分之13│8036分之115│2,528元│├──┼───────────────┼──────────┼──────────┼─────┤│30│王德芳│9600分之311│無│7,190元│├──┼───────────────┼──────────┼──────────┼─────┤│31│吳祥│1536分之1│無│144元│├──┼───────────────┼──────────┼──────────┼─────┤│32│吳勝│1536分之1│無│144元│├──┼───────────────┼──────────┼──────────┼─────┤│33│吳明煌│1536分之1│無│144元│├──┼───────────────┼──────────┼──────────┼─────┤│34│吳朝宗│1536分之1│無│144元│├──┼───────────────┼──────────┼──────────┼─────┤│35│王明昌│768分之1│32144分之1493│7,325元│├──┼───────────────┼──────────┼──────────┼─────┤│36│林緞、吳昆達、吳崑誠、吳苑瑜│1536分之1│無│連帶負擔││││││144元│├──┼───────────────┼──────────┼──────────┼─────┤│37│王令佳│720分之34│無│10,481元│├──┼───────────────┼──────────┼──────────┼─────┤│38│吳張鳳│1536分之1│無│144元│├──┼───────────────┼──────────┼──────────┼─────┤│39│張明輝│6912分之233│無│7,482元│├──┼───────────────┼──────────┼──────────┼─────┤│40│王俊傑│21600分之17│無│175元│├──┼───────────────┼──────────┼──────────┼─────┤│41│王民│無│24108分之400│2,513元│├──┼───────────────┼──────────┼──────────┼─────┤│42│王輝典、王輝順│無│8036分之125│連帶負擔││││││2,356元│├──┼───────────────┼──────────┼──────────┼─────┤│43│王守│無│16072分之1289│12,149元│├──┼───────────────┼──────────┼──────────┼─────┤│44│王瑞明│無│32144分之660│3,110元│├──┼───────────────┼──────────┼──────────┼─────┤│45│王秋榮│無│48216分之1940│6,095元│├──┼───────────────┼──────────┼──────────┼─────┤│46│王宗裕│無│2583分之10│586元│├──┼───────────────┼──────────┼──────────┼─────┤│47│王宗仁│無│2583分之10│586元│├──┼───────────────┼──────────┼──────────┼─────┤│48│王文政│無│72324分之2715│5,687元│├──┼───────────────┼──────────┼──────────┼─────┤│49│王俊良│無│12054分之905│11,373元│├──┼───────────────┼──────────┼──────────┼─────┤│50│王金訓│無│32144分之660│3,110元│├──┼───────────────┼──────────┼──────────┼─────┤│51│王太郎│無│8036分之210│3,959元│├──┼───────────────┼──────────┼──────────┼─────┤│52│王加省│無│8036分之210│3,959元│├──┼───────────────┼──────────┼──────────┼─────┤│53│王秋馬│無│8036分之210│3,959元│├──┼───────────────┼──────────┼──────────┼─────┤│54│王昭頂│無│8036分之160│3,016元│├──┼───────────────┼──────────┼──────────┼─────┤│55│王義德│無│8036分之160│3,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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