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源欽
林少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林源欽部分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32,957元(即判決拆屋還地範圍13.4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9,900元/平方公尺=132,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林少凡部分上訴利益經核為17,226元(即判決拆屋還地範圍1.7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9,900元/平方公尺=17,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開應納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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