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 蘇國信
黃保儒 陳斐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億昇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敏雄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
洪順玉 律師 蔡清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薛惠澤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⑴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⑵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⑶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⑷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智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薛惠澤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1年4月3日智院真
101技協4字第1010001311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審理上揭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