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柄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0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執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及吸食器參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柄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8年9月19日期滿。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包(無法磅秤),吸食器3組,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透明結晶體4包(微量無法秤重)、吸食器3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該中心出具106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包(微量無法秤重)、吸食器3組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