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高仰選任辯護人張文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0357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健康足體養生按摩館」按摩師,於民國110年3月16日23時55分許,見代號AC000-H110040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獨自1人在上址館內接受足體按摩時,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臉部覆蓋毛巾而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撫摸甲女之左胸部,致使甲女深感不悅,撥走丙○○之左手,而結束該療程,因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故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是本院即不再論述以下所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被告於為其按摩時,曾以手撫摸其胸部,及前揭按摩館內之監視錄影畫面各紙為據。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涉有意圖性騷擾罪嫌,辯稱:當日為告訴人進行按摩時,並未撫摸、搓揉甲女胸部,甲女亦未打掉其手部,質疑其所為,其並無性騷擾甲女犯行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係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健康足體養生按摩館」
雇用之按摩師,於110年3月16日23時55分許,曾為來店之甲女執行按摩業務一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核與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前揭按摩館內之監視錄影畫面各紙在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訊據證人甲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迭次證稱:被告於案
發當日為其按摩時,確曾趁機以手撫摸其左胸部之行為,然觀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當天3月16日晚上,應該已經是11點以後,妳在2樓203房接受被告按摩,為什麼會發現有如起訴書妳認為被告用左手撫摸妳左胸部的行為?)答:我當下感覺到不舒服,有人觸碰我的身體。」、「(問:妳把整個觸碰陳述一下經過?)答:被告手慢慢的到我的左胸,有搓揉的動作。」、「(問:先在左上胸嗎?)答:對。」、「(問:在左上胸,按摩之後呢?)答:我把被告的手打掉,問被告你在幹嘛。」、「(問:被告的手只有停留在左上胸,是不是?)答:用手畫圈幾秒。」、「(問:被告的手都停留在左上胸,有沒有再往下滑?)答:沒有。」、「一開始翻過正面,是先按頭,然後再慢慢到肩頸,然後再到左上胸的地方,我不知道他是突然想到,他整個手就往左胸撫摸畫圈,搓揉。」、「(問:剛才說被告在按摩時,有碰到妳的胸部,讓妳不舒服,這個情形有幾次?)答:一次。就那一次。」(參見本院卷第190頁至第191頁、第197頁);而證人即甲女之配偶(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乙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她(按指甲女)一開始先說胸部上方,她說她不知道是不是躺太上面了,她覺得被告有碰到她胸部上方,後面她有把被告的手打掉,打掉說你在幹嘛,後面她說有聽到被告有稍微竊笑,第二次的時候,是整隻手,我不知道是左胸或胸部,她說胸部上方。」、「(問:你說在摩托車上聽甲女給你的陳述,師傅有兩次碰觸甲女胸部的行為嗎?)答:應該是兩次,一開始有先碰到上方按摩的時候,甲女有問被告說你在幹嘛,按摩師沒有回答,第二次有碰觸到甲女胸部,我前後是聽到是二次的行為。」、「她是說整個是搓揉,她是說第一次有按上胸,第二次整隻手放在胸部上面。」(參見本院卷第207頁、第212頁)。
依此,甲女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以手觸碰其左胸之動作僅有一次,然於案發當晚聽甲女轉告過程之乙男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被告觸碰甲女胸部之行為共計2次,第一次係碰觸上胸,第二次則係以手覆蓋甲女胸部,兩者證述顯有差異,其等證述之正確性及真實性當非無虞。
㈢訊據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發生這個讓妳
覺得不舒服的動作時,距離結束按摩還有多久?)答:不記得,因為翻到正面通常都是已經快要結束整個療程,應該有幾十分鐘或幾分鐘,不太記得。」、「(問:妳當時發現被告手掌往妳的胸部滑,妳有無做任何反應,當場做任何的制止或是任何的動作嗎?)答:我打掉被告的手,說你在幹嘛。」、「(問:被告怎麼反應?)答:我記得被告沒有回答。」、「(問:被告沒有回答之後,然後妳繼續讓被告按摩其他部位,一直到結束?)答:對,他好像中間有點在竊笑的感覺,我的印象中是被告在笑。」(參見本院卷第192頁、第193頁)。是證人甲女稱其在接受被告執行按摩工作時,曾遭被告以手撫摸其胸部之性騷擾,甚至當場拍打被告手部且出言質問被告。至此,甲女應對執行按摩工作之被告已有相當程度之不信任感為是,衡情應會當場結束被告之按摩工作,以避免被告繼續接觸其身體為是,然證人甲女卻仍繼續接受按摩至整個按摩作業結束,故證人甲女之反應,實非無違背常情之處。證人甲女雖稱:「因為當時我被蓋毛巾,有點昏昏沉沉,被做這樣的舉動,已經嚇到了,不知道該怎麼辦,有傻在那邊,沒有想到後續要怎麼做。」(參見本院卷第198頁)。然依甲女前揭所述,其覺得遭被告撫胸騷擾時,即出手打掉被告之手,並出言質疑被告,復參以甲女另證稱:「(問:妳自己印象當中,是觸摸之後,被告就發出竊笑聲音,還是觸摸妳,妳把被告手撥掉以後,又隔了一下下,才聽到被告竊笑的聲音?)答:不是當下聽到,應該是有隔一下,印象中就是有聽到竊笑。」(參見本院卷第201頁、第203頁),是甲女於出言指責被告後,亦可聽聞被告曾為竊笑之聲音,是甲女至遲於打掉被告手部時,應已清醒,應無因意識不清而無法停止按摩之理。甲女前揭說法,尚難釋疑。
㈣訊據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另結證稱:「(問:這樣不當的按摩
行為結束之後,接下來妳到櫃檯結帳的時候,有無跟櫃檯人員反應?)答:我結完帳付完錢之後,我是先跟我先生說我結束,我先生來接完我之後,我告訴他這個情形,他才說要返回店內跟櫃檯反應。」(參見本院卷第193頁),而證人即當日在前揭按摩館櫃臺處理接待、結帳事宜之乙○○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客人一個小時之後下來是直接到櫃檯?)答:對,直接到櫃檯結帳。」、「(問:她跟妳結帳有沒有說什麼?)答:沒有。」、「(問:有無說被告對她的按摩有什麼不當?)答:沒有,單純的結帳,也沒有說什麼問題,都沒有。」(參見本院卷第153頁),足見證人甲女於案發當日經被告按摩後,至櫃臺結帳至離去之際,並未曾對櫃臺人員就被告之按摩工作提出任何異議即行結帳離去。倘被告於按摩之際確有證人甲女所云撫摸其胸部之性騷擾犯行,衡情甲女亦應會在結帳之際向亦為女性之櫃臺人員投訴被告行止不當為是,當無未置一詞逕行離去之理。證人甲女雖稱:「因為當時有點嚇到,也不知道要怎麼辦,所以想說先詢問先生。」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4頁)。惟訊據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妳是在哪邊跟妳先生講的?)答:當面。」、「(問:在店裡面還是店外面?外面的哪裡?妳還記得在什麼地方?)答:店門口。」、「(問:妳先生說必須要跟店裡面反應?)答:對。」(參見本院卷第194頁),然證人乙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外面等到甲女走出店家之後,你們就準備回去?)答:對,往回騎,就是一樣那條路,往我們住處騎,大約過兩個十字路口之後,甲女當下有跟我講說,剛剛她在按摩的時候,有遭受到按摩師一些不舒服的舉動。」、「(問:所以並不是在店外直接跟你講?是已經發動了車子,過了大概兩個路口,她才在後座跟你講的?)答:當下在門口,甲女只是說,我問她說剛剛按完怎麼樣,她當下沒有說,先離開,大概過兩個路口,中間騎車的時候,她有跟我陳述一些事情,過兩個路口的時候,她跟我說她覺得她有遭到騷擾,我當下想說會不會是有誤會,妳確定的話我才回去幫妳,去詢問這件事情,畢竟我身為她的丈夫,我想我應該要做這件事情,我想確認這件事情,是不是有此述事實這樣。」、「(問:所以你是邊載她邊聽她講,在經過兩個路口之後,你跟她確認之後,才往回騎到店裡面去?)答:沒錯。」(參見本院卷第206頁至第207頁)。依此,證人甲女、乙男二人就甲女何時告知乙男遭被告趁按摩之際為性騷擾,如何告知、告知地點等事項之證述,皆有不同。是證人甲女、乙男前揭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當非無疑。況依證人乙男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其在按摩店外與甲女會合時,即曾詢問甲女按摩之狀況,甲女亦未向其提及遭受性騷擾之情事,此與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稱因當時受到驚嚇,欲與其配偶商量後再做處理,因而未向櫃臺反映被告不當舉止之理由,亦相衝突。從而,甲女前揭證述之可信度,尚非無疑。
㈤另證人即前揭按摩館之店長甲○○於警詢中證稱:「經我詢問
丙○○,我的感覺是他默認,但是一直沒有親自承認,都是由我問他,他只回答是或嗯。」(參見警卷第12頁);證人甲○○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跟被告談,無論面談或電話交談,被告有沒有承認他有去揉被害人胸部或是撫摸被害人胸部等等?)答:沒有。」、「(問:被告對你的問題怎麼說?)答:被告通常聽我說,然後他嗯嗯嗯這樣子而已,他的回答方式大部份都是這樣,我跟他說,我們這個行業,本來就不應該去觸碰到某些比較敏感部位,男女之間,他也是說對對對這樣子而已,他說是知道,他大部份都回答這樣。」、「(問:為何你在警詢中做筆錄的時候,你跟警察講說,你當時詢問被告,你感覺他是默認?)答:以我的感覺為主,如果今天我是同樣是這位師傅,如果我是他的角度,人家對我提出質疑,我會提出我的意見,但是被告當下沒有提出意見,一直聽我口述,他也是說是是是,如果是我,我自己會提出疑問,我哪裡碰到他了,我碰到他哪裡了,我說的默認意思是說,今天我說你碰到客人的上胸,你也是嗯嗯嗯,就是覺得沒錯沒錯這樣子。被告就是一直默默聽我說,一直說是是是這樣子。」(參見本院卷第179頁至第180頁、第183頁)。依此,證人甲○○於詢問被告本案經過時,被告均係以「嗯嗯嗯」、「是是是」等語回應,並未實際承認曾對甲女從事撫胸之性騷擾行為。證人甲○○於警詢中所稱被告應是默認云云,核屬證人甲○○之感覺,難以作為認定被告確有性騷擾犯行之依據。況證人甲○○詢及被告碰觸甲女胸部等敏感部位時,並未明確界定係不慎碰觸抑或有意為之情況。而在按摩工作職場上,若有不慎碰撞女客胸部等敏感部位之行為,雖與性騷擾罪之成立需本於故意為之的構成要件有間,然仍屬不當行為。是被告於證人甲○○指責之際,均以「嗯嗯嗯」、「是是是」等語而未做反駁之回應,是否業已屬於默認其本於性騷擾之故意而對甲女從事撫摸胸部之行為,實屬有疑。
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客人結完帳走出店
外之後,有無再回來?)答:那天是她先生載她來,她做完就出去,讓她先生載走了,然後她才折回來問說剛才那個師傅是幾號,我就報被告的號碼,進來剛要跟我說什麼的時候,剛好被告整理完要準備下班,他們二個去對話。」、「(問:後來是否有退費?)答:有,因為被告說既然手法按的不合適,叫我退客人錢。」、「(問:被告如何跟妳講?)答:叫我退給小姐好了,說按的不合適,有的人太大力或太小力不合適。」(參見本院卷第154頁、第155頁)。依此,被告於案發當晚與告訴人甲女及其配偶談話後,雖請求證人乙○○將告訴人甲女已經交付之按摩費用退還,然其係以其按摩手法不合適於告訴人為由,請證人乙○○退還按摩費用予告訴人。依此,尚難以被告於案發當晚曾請求退還按摩費用之舉,即認被告自認理屈,甚而認定被告確有性騷擾告訴人。㈦綜此,本案告訴人甲女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迭次
指訴被告於為其按摩時,曾故意以手撫摸告訴人胸部而為性騷擾行為,然經被告始終否認,而告訴人之指訴與聽其轉述之配偶乙男所述有所不同,且告訴人於接受被告按摩服務後至結帳過程之行止,不無違背常情之虞,此外,證人甲○○之證述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曾自承性騷擾之犯行,從而,本案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之指訴,是綜合全案卷證,應認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性騷擾犯行之罪證尚有不足。
五、綜上所述,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檢察官所舉證據,在客觀上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從事性騷擾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