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虹油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須附證物)一份,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251條規定,原告起訴所具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由法院將之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於法定就審期間前,一併送達於被告。準此,原告如不提出起訴狀繕本,法院即無從合法送達文書與被告,被告亦無從答辯,訴訟將延滯不決。是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視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一種,亦屬首揭法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將有礙被告行使抗辯權及延滯訴訟之進行,爰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