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合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風堂文具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9號
被 告 乙0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