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合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風堂文具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9號
被   告 乙0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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