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債權人饌師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債務人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