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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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 賴苡倩 被告 高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