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35號原告 呂依霓 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 律師被告 楊謦維
劉益均 胡雯 琇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3,100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000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10年2月4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賣價新臺幣28.62元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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