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沛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桂 上列原告沛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林信宏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YAM推高機1台、水性環氧樹脂塗料80桶、翻桶機1台、攪料機3台、攪拌機3台之價值,並以前開自行查報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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