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 古桂紅 上列原告古桂紅與被告 林信宏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價值,並以前開自行查報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