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黃獻龍 即速倢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5月3日在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協調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元,惟因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觀之,本件聲請人顯非向勞資爭議主管機關即桃園縣政府提出調解後所成立之調解,是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