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麗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