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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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 劉志鵬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 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林容以 律師 蔡耀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53,087,508元(計算式:12,175,263,436+677,824,072=12,853,087,5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052,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竺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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