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淵選任辯護人張耕豪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1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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