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568、5612、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智博業於民國102年8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02年8月3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通緝案件移送書備註欄記載因車禍死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