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錦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泰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對上開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抗告,應係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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