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林昌悅 被告 林盈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1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