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宥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宥崴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程宥崴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之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中刑度最長刑期為附表編號5之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1至2前經定有期徒刑10月,附表合併其有期徒刑之執行刑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8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均為與暴力犯罪相關之傷害罪,罪質相近,並與附表編號3則為妨害自由罪,均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附表編號5則為販賣毒品罪,復衡酌其所犯附表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所犯罪數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與受刑人之意見(參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固均已執行徒刑完畢,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折算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有期徒刑8月109年8月10日至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8號111年4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8號111年5月10日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12年7月7日執行完畢。2傷害有期徒刑4月109年1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檢字第428號111年5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檢字第428號111年6月7日3強制有期徒刑4月109年8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28號111年11月1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28號111年12月20日4共同犯故意對少年傷害有期徒刑6月109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6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2號)112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63號112年11月27日5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有期徒刑2年111年4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28號113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28號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