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 周淑貞 代理人 劉欣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7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登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5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