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佳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佳豈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05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