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旺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402號、111年度偵字第14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旺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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