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願跟被害人道歉,其在外面還有工作要做,均已延宕,希望可以交保以便處理工作,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行特定犯罪。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法院具有裁量之職權。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裁定予以羈押。
㈡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坦認上開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
,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嫌仍屬重大,復參酌被告自陳因懷疑其配偶與他人有染,而為本案犯行,且除本案告訴人外,被告尚懷疑其妻與素無交集之房東亦有不軌,遂持刀攻擊房東,並搶奪手機不准報警,而另涉犯傷害、強制及侵入住宅案件,為警偵辦中,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函文可稽,衡以卷附證人 劉仰凰 、 李文宗 之證述及員警職務報告,可知被告確實多有因認他人與其妻有所不軌,而於短期內採取多次激烈攻擊他人之舉動,守法觀念不足,情緒及自我控制亦屬非佳,足見被告確有反覆實行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本院考量被告前開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節,復斟酌全案事證,仍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難因具保、限制住居或責付而使之消滅。此外,依據本案卷證,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餘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依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