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64號上訴人 呂百賢 送達代收人 黃麗君 被上訴人 呂百成 被上訴人 呂碧珠 被上訴人 呂碧惠 被上訴人 呂碧玉 被上訴人 呂百雄 被上訴人 呂佳蓁 被上訴人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梁雅華

更多裁判書